黑龙江省餐饮、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(试行)
黑环办(2005)76号 2005.11
根据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》(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环保总局、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)第四条和《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)第十条的规定,为加强对餐饮、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排污量的核定管理,结合餐饮、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放口不规范,不具备监测条件等实际,在抽样测算的基础上,制定我省餐饮、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排污量抽样测算办法。
一、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餐饮、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申报和排污量的核定。
二、 企业规模划分
根据《中小型企业标准暂行规定》(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)划分企业规模。职工人数不足400人,年销售额少于3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。
三、 抽样测算废水和主要污染因子排放系数
序号
企业
类型
水污染物排放浓度(mg/l)
污水排放量
COD
动植物油
LAS
悬浮物
挥发酚
大肠菌群
1
餐饮业
1521
133
671
0.4吨/天·桌
2
旅店业
662
64
518
0.25吨/天·床
3
洗浴业
516
115
332
4
美容美发(洗头房、足浴)
1049
124
510
5
洗车行
747
79
977
6
洗衣店(干洗店)
723
37
141
7
屠宰业
2240
63
600
8
歌舞厅
427
76
244
9
照相(冲、扩)
2046
454
5.4
10
豆制品加工
2130
23
832
11
熟食加工
1273
148
232
说明:
1、餐饮业每8人台折合1桌。
2、同一排污者在同一地点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上述行业时,排污量应分别核定,累加计算(如带有餐饮的宾馆,应分别核定餐饮业和旅店业的污染物排放量,叠加计算)。
3、有实际用水量的,洗浴业、美容美发、洗车行、照相(冲、扩)和洗衣店的污水排放量按照新鲜用水量的90%计算,其他行业按照新鲜用水量的85%计算。
四、调整系数
按照小型第三产业所处地域划分为五级。
一级(k1):地市城区 调整系数取1.2
二级(k2):地市城郊 调整系数取1.1
三级(k3):县(县级市)城区 调整系数取1.0
四级(k4):县(县级市)郊区 调整系数取0.9
五级(k5):乡镇 调整系数取0.8
五、排污量计算
Wi=Q×Ki×Ci×10-3
式中:
Wi----某污染因子的排放量,kg
Q----污水排放量,t
Ki ----地域调整系数
Ci----某污染因子排放浓度,mg/l
六、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,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。
注:洗一部车约用100升水,一升 = 一公斤(只针对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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